想買車9種霸王條款要當心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發(fā)布時間:2021-11-02 10:44:51
近日,,江蘇省鎮(zhèn)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消費者協(xié)會抽取了該市15家汽車銷售企業(yè)開展合同格式條款“回頭看”專項督查,發(fā)現(xiàn)部分汽車銷售企業(yè)的合同中存在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定金不退等問題,。鎮(zhèn)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消協(xié)邀請有關專家對9種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要求該市汽車銷售企業(yè)參照點評意見對使用的汽車銷售合同進行自查,并及時予以整改,。
條款1:“因廠家產品換代等政策的調整,,在乙方提車時上述廠配可能會發(fā)生變化,單價也會因此有所變化,,乙方同意接受變化后的新廠配和價格,。”
點評該條款將廠方對產品和價格調整可能帶來的標的物、價款變化的不確定性,,以及由此產生的風險單方面轉嫁給消費者,,排除了乙方請求依約履行合同的權利以及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的同意權,違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的規(guī)定,,可能加重乙方的負擔與責任。
條款2:“若因需方違約在先,,供方不退還定金,。若供方違約,可無償退還定金,。”
點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款違反因經營者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guī)定,,有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的嫌疑。
條款3:“本協(xié)議書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xié)商解決,,最終解釋權歸賣方所有。”
點評《民法典》第四百九七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涉嫌霸王條款,。
條款4:“若甲方在具備交車條件下超過交車時間五天的,,仍未到交車地點提車,則視為甲方辦理完畢交接簽收手續(xù),,從提車截止時該車的一切毀損滅失等風險轉移至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點評根據法律規(guī)定,汽車類商品的風險應當是隨著商品給付而轉移,,商家如此約定,,是給予自己利益的不公平約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而且,,對于“具備交車條件”這一時間點,雙方并沒有明確約定,,也會造成該條款適用的不確定性,,有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嫌疑。
條款5:“因生產廠家供貨原因及不可抗拒的非甲方原因,,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交車時間順延。”
點評類似這樣的內容只有原因的表述,,沒有具體情形,內容表述不完整,。同時,,在不明確約定具體情形的情況下直接約定交車時間順延,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的侵害,,違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的規(guī)定,。該條款任意擴大免責事由,,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條款6:“本合同取代先前與本合同主題事項有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陳述或約定。”
點評該表述是對于商品展示及交易過程中的一些口頭約定或書面說明的否定,,使銷售方成為了交易相關事項的最終解釋方,,不利于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的保障。
條款7:“此價格含×××所有活動,。”
點評這種表述含糊不清,,一旦發(fā)生爭議,經銷商將從有利于自身的角度進行解釋,,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條款8:“雙方明了合同車輛的重量、功率,、油耗,、最高時速及其他具體數據只被視為近似值。”
點評汽車一旦出現(xiàn)具體數據與車輛有關資料記載數據不符的情況,,近似值可能成為賣方推卸責任的借口,。這一條款存在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嫌疑。
條款9:“新車第一年必須在賣方購買保險,。”
點評這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消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這一條款強行搭售保險,,剝奪了消費者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自主選擇商業(yè)保險的權利,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拒絕,。
責任編輯:封曉健